试用期可以随意辞退员工?有没有补偿?
民事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规定了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具有“双向磨合、试错”的特点。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制度,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例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之外设置所谓“试岗期”;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满后又增加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不发工资或者按照正常工资的50%发放工资;无故以“试用不合格”“表现不佳”等理由辞退劳动者;以各种套路威吓劳动者主动离职,其中包括在“钉钉”办公平台将劳动者踢出工作群、以将维权劳动者挂到人力资源群的方式威胁其主动离职等情况。如上情况究竟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