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仲凯律师 | 老人在世,子女间签订的放弃继承协议是否有效?
- 案件类型:
民事
- 案例详情:
编者导读 遗嘱对于中国人来讲可以说是舶来品。遗嘱是对个人财产权的尊重,是个人意志自由的体现。基于家庭成员分工协作的生产模式,在传统的文化中,家庭的财产不是个人的,而是属于家庭,甚至是家族的。“分家”,是对家庭财产的分割,要考虑到家庭整体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中国传统的分家文化中,通常析产与赡养义务的承担相结合,也就是在父母生前子女立户单过时,已经将主要财产(如房产、田地等)进行了分割,也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进行了分配。故,当父母驾鹤西去之时,通常不会涉及遗嘱析产的问题。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近几十年来,家庭和个人财富快速积累,作为社会基本组成细胞的家庭,其结构也发生了质的变化。伴随个人意识的觉醒,也让财产观念由“家庭共产”转向“个人财产”。但在父母生前请求老人订立遗嘱,并不符合传统价值观念,毕竟“长命百岁”才是应有的期盼,主动谈及父母离世分财不免与传统孝道相背离。老龄化背景下,相关争议日益增多,对此,一些子女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在父母在世时自行约定财产继承的相关事项。相关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有较大争议。
案情简介:
此前有人咨询,当时老人健在,但是不肯签订遗嘱将房产给他们,因为她认为自己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于是就想让大姑姐自己做出放弃继承的承诺。大姑姐为了家庭和睦,也表示愿意签订协议。但是,她现在担心这样的协议有效吗?即继承人在继承发生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因为此问题在继承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较大争议。实践中,公证处对于这类协议也不会公证。 
观点一:协议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根据上述规定,继承权是一种既得民事权利,仅存在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的特定期间。只有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才有权做出继承或者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而在被继承人在世时只有被继承人本人才有对遗产的处分权。父母在世时,继承还没有开始,子女还不享有继承权,子女之间签订的《放弃继承协议》侵害了父母对财产的处分权,应当无效。

观点二:协议有效 在继承开始前,当事人表示放弃继承的,并非放弃继承权,而是放弃继承期待权,是一种期待利益。一般而言,继承期待权亦属于财产性权益。“法不禁止即自由”的精神广泛存在于各项民事活动中,我国民事法律中的私法自治原则也体现了这一含义。《民法典》第五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前所述,父母生前,子女放弃的是“继承期待权”而不是“继承权”,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当有效。
观点三:协议原则无效,但涉及其他权利义务分配,不履行显失公平的除外。 2018年6月11日实施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6条明确,“继承纠纷中,当事人以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期待权为由,请求确认继承权丧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放弃表示系在分家析产等合意行为中作出,涉及继承权之外其他权利义务安排,继续享有继承权有违相关习俗并导致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对作出放弃表示方请求继承遗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笔者,赞成第三观点。原则上无效,有效是例外情形。但是无效的理由是什么?逻辑上和实践上如何来区分有效与无效的界限呢?笔者浅显理解如下。
1.无权处分,不是无效的理由。
继承权形成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父母生前,子女、配偶等只能说是潜在的继承人,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形式自由处置自己的财产,法定继承人也可能无继承权。如前所述,一种理解是,父母生前,子女签订协议放弃的是“继承期待权”而不是“继承权”,并不导致协议无效;其实,即使理解为,放弃的是继承权,也不影响协议效力,此时,可以理解为是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即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后协议生效,哪怕有遗嘱,当事人没有获得继承权,此时,他所作的约定就属于无权处分,即把自己不拥有的东西放弃了,但无权处分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只是协议履行不能,可以终止。
2.违背公序良俗,可以视为“单纯放弃继承”协议无效的事由。
继承权是身份权和财产权混合型的权利。父母生前,单纯的子女间放弃继承的约定有违公序良俗。被继承人在世,作为子女私自“瓜分”他们的财产,不仅是对被继承人财产处分权的侵犯,而且可能引发道德风险。一方面,协议可能诱发既得利益者盼着生者早点仙去的恶念;另一方面,在继承开始前有无遗产或者遗产多少等都处于不明状态,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承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无客观的评价标准,将会使继承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再者,被继承人的遗嘱也可能与协议冲突,诸多方面都可能引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3.如果协议是为了保障被继承人权益,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履行反而显失公平的应当确认有效。
如前所述,传统的分家、析产往往与老人赡养义务纠缠在一起,在这一过程中,老人通常都参与其中,此时,为了平衡权利与义务,子女之间达成的协议,通常可以对老人晚年做出更好的安排,有利于保护老年人的权益。在无无效事由的情况,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协议,法律也应该给予相应的支持。
相关案例
(一)协议无效案例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2307号
案情简介:王斌与许玉华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五人,分别为王永忠、王淑玲、王某2、王某3、王信忠。1982年1月21日王斌因死亡注销户口。1983年12月6日许玉华因死亡注销户口。2021年9月28日王信忠死亡。王信忠与黄天玲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5日离婚。二人生育一女王某4。2021年王永忠死亡。王永忠与赫秀英系夫妻关系。赫秀英于1987年2月3日因死亡注销户口。二人生育王某1、王某5。2016年1月4日,王某4出具《保证书》,载明:我王某4是王信忠、黄天玲(夫妻)的亲生女儿,生于1991年11月10日,今年24岁,我保证放弃我父亲王信忠在北京市丰台区和义东里1区10号楼5门***室房屋继承权。(因我继承了父亲王信忠赠予的182.5万元,我保证这套房今后与我王某4没有任何关系)。口说无凭,立字为证。
法院认为:关于王某4书写的保证书,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须在继承开始后作出,在继承前放弃继承权的,不产生效力。继承开始前继承人享有的只是继承的期待权,当事人以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期待权为由,请求确认继承权丧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王某4书写保证书的时间在继承开始前,故其放弃的是继承的期待权。因此,王某1、王某2、王某3主张王某4已经通过保证书的形式放弃继承遗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王某1、王某2、王某3主张对王信忠生前给予了经济及精神上的支持,系兄弟姐妹之间基于亲属关系给予的帮助和扶持,以此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协议有效案例
1.艾某、艾某2等继承纠纷案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2民初5783号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青01民终276号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艾福生生前与妻子仉桂仙共生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长子艾俊明、次子艾某3、三子艾军及女儿艾某2。2003年5月2日仉桂仙因病去世;2016年1月1日艾俊明因病去世,其生前离异未生育子女;2015年3月14日艾军因病去世,艾军与其前妻生有一子即艾某1。案涉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建国路13号1单元1045室房屋一套系在2013年9月份由艾福生与仉桂仙共同所有的位于西宁市城东区建国路17号2号楼3单元312室房屋一套拆迁安置所得。2019年6月6日,艾某3、艾某2、艾某1三人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一、现因艾福生年事已高患有轻度老年痴呆,由于其他继承人诸多客观因素不能照顾艾福生,艾福生的日常生活起居由女儿艾某2负责照顾,为了公平起见,同时保障老年人安度晚年,艾某2保证悉心照顾父亲艾福生直至其死亡。二、基于上述第一条规定在艾福生死亡后,其所有的位于西宁市城东区建国路13号1单元4层1-1045室(建筑面积69.26平方米)房屋一套,由艾某2一人继承。现艾某3、艾军的代位继承人艾某1表示放弃继承权,不再继承本人应继承的份额……”。2022年12月13日,被继承人艾福生因病去世,其生前未留有遗嘱亦未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艾某3、艾某2、艾某1因案涉《协议书》的生效及履行发生争议,遂成本案纷争。
一审法院认为,该协议系三方当事人就被继承人艾福生的赡养问题及遗产问题达成的家庭协议,具有赡养协议和遗产分割协议的双重属性。虽艾某3、艾某2、艾某1三人订立协议时被继承人艾福生尚未去世,但艾某3、艾某1所处分的是自己因继承而享有的期待权益,而非径行处理被继承人的房产,鉴于法律并未规定禁止当事人处分其期待性利益,故三人签订的协议书应属合法有效。
二审法院认为,从协议的签订目的来看,该协议非为对继承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行为的一种确认,也未侵犯被继承人艾福生的相关合法权益,应属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684号

二审法院认为,继承权是一种包括身份权和财产权在内的混合型权利,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可以行使实施放弃继承权中财产部分的行为,该放弃继承行为系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继承人本人作出真实意思表示即可生效,无需他人同意,被继承人不明确表示意思并不影响放弃继承行为的效力。
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终2978号
要旨:案涉协议涉及父母与子女就家庭财产分配达成的合意,且涉及其他权利义务安排,属于分家协议。谭某主张该协议书仅为谭某放弃继承权的协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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