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仲凯律师 | 被告不履行调解书,执行时能否主张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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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 王仲凯 前调查新闻记者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Tel:17731112075(同微信) 案情简介
贾才与冯书的借款合同纠纷中,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书,其中约定,冯书在一个月内清偿贾才借款本金100000元;贾才放弃利息15000元;双方就调解书的违约责任并未约定。结果冯书并未如约归还借款,现贾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是否可以主张冯书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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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构成 迟延履行债务期间利息=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一般债务利息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未清偿债务本金✖1.75‱ ✖迟延履行天数。 二、未列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能否要求被执行人承担 如前所述,一般债务利息,生效法律文书中未列明则不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此可见,迟延履行加倍利息是被执行人不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即使文书上没有载明也不能免除。民事判决书上要求写明迟延履行责任,只是人民法院对债务人所负法定义务的告知,而对于调解书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要求必须列明相关条款。 具体到本案中,在调解书中约定放弃利息,故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利息”不再产生,但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并不会因此免除,故强制执行时依然可以主张这一部分的利息,即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息万分之1.75计息。 三、若已承担调解书约定的违约责任,则不再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2023修订后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上述条款,若在调解书中,双方对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则应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不能重复加重被执行人的义务负担。说到底,调解书是双方达成的协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尊重双方自由处分的权利。 案例链接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7-5-202-024号案例 沂水某银行与临沂某集团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调解书没有确定民事违约责任的,可以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关键词:执行 执行复议 借款合同 担保条款 迟延履行责任 裁判要旨: 民事调解协议中约定了债务人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时,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约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不应当再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2023修订后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承担责任。即排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具体情形,是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除此之外,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人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